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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条件变更协议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条件变更协议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利用窗口
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国土资发[2007]141、172、338、436、528号文件规定核收土地出让金。
7、窗口电话:87051400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办理程序
分中心土地利用窗口接件 →分中心经办人初审 →分中心经办人踏勘现场、填报审批表 →分中心负责人审签、分管局长审批 →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条件变更协议》、填写缴款通知书 →窗口交用地单位签字、盖章 →缴费后返回分中心 →分管局长签字、盖章 →分中心土地利用窗口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条件变更协议》。
四、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3、规划文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有总平面图的收其原件),1:500用地红线图(原件),拨地交接单和界址成果表(原件)
4、土地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已竣工项目增加容积率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原件,收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项目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变化情况说明
6、土地整合:土地或房屋转让协议(原件)(转让土地价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转让土地或房屋属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需有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资产转让的文字材料;属机关团体用地的,需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属旧城拆迁土地和新征土地的,还需实施单位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或征地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7、《勘测定界图》(原件)
8、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9、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前置条件
1、整合增加的地块已拆迁完毕。
2、改变土地用途,地价评估结果已经由国土主管部门确认。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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