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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矿权登记窗口
4、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 87050319
8、办公电话: 87050012
9、投诉电话: 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分中心矿权、地质环境窗口受理申请、初审 →建立电子档案 →分中心经办人审查 →业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经办人填写准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通知 →打印《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矿权、地质环境窗口领证。
四、申请材料
1、材料清单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4、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8、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以前提供过可不再提供报告,仅提供备案表即可)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前提供过可不再提供报告,并在有效期限内,仅提供备案表即可)
10、占用储量登记有关材料
11、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材料(无偿取得的不属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的)
12、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勘查许可证、出资人证明、委托勘查施工合同
1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前置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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