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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房产转让)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产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涉及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含开发公司商品房分户,商品房分户的用户直接到所在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办理)。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矿权交易窗口
  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基准地价(万元)5000以下(含5000)收0.1%、5000以上-10000收0.08%, 10000以上0.06%。(分段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号:川蓉A0040005  编号:(2004)046 。
  7、窗口电话:87050023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办理程序
  服务大厅土地矿权交易窗口接件(复印件须加盖复制方鲜章,提交材料需备一套复印件)、审核 →经办人核定费用 →填发审查表  →交易中心领导审批 →返回地籍调查。

  四、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5、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转让双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自然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转让方公司章程(复印件)
  9、前置调查资料(原件)
  10、内资有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

  五、前置条件
  如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2006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由地籍事务部门出具《用地面积核定单》。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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