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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矿权、地质环境窗口
  4、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7050319
  8、办公电话:87050012
  9、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分中心矿权、地质环境窗口受理申请、初审 →建立电子档案 →材料移交业务处室经办人审查 →业务处长复核 →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办人填写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 →打印《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矿权、地质环境窗口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
  1、材料清单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受让人资信证明
  5、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一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类型矿山转让不需提供)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
  9、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
  11、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12、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变更
  1、材料清单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4、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部门意见
  8、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以前提供过可不再提供报告,仅提供备案表即可)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前提供过可不再提供报告,并在有效期限内,仅提供备案表即可)
  10、占用储量登记有关材料
  11、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材料(无偿取得的不属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变更的)
  12、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勘查许可证、出资人证明、委托勘查施工合同
  13、变更矿山名称的,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的证明
  14、经依法批转转让采矿权的,由转、受让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批转转让有关材料
  15、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及要求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安全主管部门对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6、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前置条件
  (一)、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采矿权变更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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