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工程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金融、旅游、餐饮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金额25%以上后(转让土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达到地面正负零),转让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加名联建减名退出方式转让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矿权交易窗口
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基准地价(万元)5000以下(含5000)收0.1%、5000以上-10000收0.08%, 10000以上0.06%。(分段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号:川蓉A0040005 编号:(2004)046 。
7、窗口电话:87050023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办理程序
服务大厅土地矿权交易窗口接件(复印件须加盖复制方鲜章,提交材料需备一套复印件)、审核 →经办人核定费用 →填发审查表 →交易中心领导审批 →返回地籍调查。
四、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原件)
5、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6、转让方公司章程(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前置调查资料(原件)
9、内资有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
10、总平图(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如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2006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由地籍事务部门出具《用地面积核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