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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转让)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新的企业、企业兼并而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矿权交易窗口
  4、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基准地价(万元)5000以下(含5000)收0.1%、5000以上-10000收0.08%,  10000以上0.06%。(分段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号:川蓉A0040005  编号:(2004)046 。
  7、窗口电话:87050023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办理程序
  服务大厅土地矿权交易窗口接件(复印件须加盖复制方鲜章,提交材料需备一套复印件)、审核 →经办人核定费用 →填发审查表 →交易中心领导审批 →返回地籍调查。

  四、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5、转让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6、新公司章程(原件)
  7、新公司验资报告(原件)
  8、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9、企业兼并协议(原件)【社保、国土等部门对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的意见】
  10、转让方(被兼并方)公司章程(复印件)
  11、前置调查资料(原件)
  12、内资有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

  五、前置条件
  1、如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2006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由地籍事务部门出具《用地面积核定单》。
  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经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上出具相关处理意见。
  3、以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入股,需先过户《房屋所有权证》。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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