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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登记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20元/本(川价费(2002年)93号)
  7、窗口电话:87050021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42、4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9、62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
  5、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

  三、办理程序
  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申请、初审 →建立电子档案 →分中心经办人审查 →分中心负责人审核 →分管局长审批 →打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备注抵押事项 →抵押人、抵押权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领证

  四、申请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限变更抵押)
  4、抵押权人的《土地地价确认函》
  5、土地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
  6、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抵押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8、《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审批表》(限划拨土地)
  9、房屋所有权抵押、部分土地抵押、混合宗地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抵押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说明
  1、以下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① 已查封、冻结、扣押或他项权利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② 房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限变更登记)、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等必须为原件,申请登记材料必须齐全
  3、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① 仅限于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生产性用地(已领取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领取房产证,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收复印件)
  ② 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已出具《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审批表》
  ③ 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的文字材料
  4、 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重新出具《土地地价确认函》。
  5、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6、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相关表格  
1.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市局用表) 下载
1. 附属表格3.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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